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。
二、监管原则
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、公开、公正、效率的原则,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。
三、监管机构
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,包括政策制定、市场监管、风险防范、信息披露等。
四、监管对象
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,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、城市信用合作社、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。
五、监管内容
1. 资本充足率: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资本实力,以承担其业务风险。
2. 流动性风险: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流动性,以应对可能的流动性风险。
3. 风险管理: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,有效识别、评估和管理风险。
4. 内部控制: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,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。
5. 信息披露: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,增强透明度,提高市场约束力。
六、监管方式
1. 现场检查:通过现场检查,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实地检查,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。
2. 非现场监管: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,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远程监管。
3. 专项整治: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,开展专项整治行动,防范和化解风险。
4. 行业自律: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行业自律组织,制定行业自律规范,促进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。
5. 受理投诉:设立投诉渠道,受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,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。
6. 信息共享: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。
7. 监管评级: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级,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。
8. 风险评估: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,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。
9. 预防和应对:制定预防和应对方案,确保在突发事件或危机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。
10. 监管合作: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合作,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。
七、监管责任1.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,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。
2.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,完善监督管理制度,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。
3.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,及时回应和处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投诉。
4.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、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,共同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。八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。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条款,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。